案情简介:
刘某与欧某某于2002年自由恋爱,2012年2月24日在天津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子女。2012年7月刘某出国工作学习至今,在此期间欧某某对刘某态度冷漠,不闻不问,导致双方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律师介入:
2014年8月14日刘某委托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承办律师经过沟通,详细了解了双方的婚姻状况,积极准备材料,为委托人做好充分的庭审准备。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此案,依法由审判员使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律师针对此案发表代理意见:
刘某与欧某某于201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子女。在2012年7月刘某出国学习工作期间,欧某某对刘某态度冷漠,不管不问,双方感情不和已经达到无法和好的程度,恳请法院判处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案件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达成协议:
1、刘某与欧某某离婚;
2、双方婚前财产和各自衣物工作所有;
3、婚后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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