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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仲裁
王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年3月26日            发布人:益清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4538

案情简介

    2012年农历10月王某与孙某某经人介绍相识,订婚时孙某某向王某索要彩礼10万元,打发礼10000元。结婚过后,孙某某在王某家过了三个月左右。2013年农历1月被告精神病发作,王某家人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一直治疗至今。自发现孙某某是精神病患者后,王某即与孙某某分居生活,两人渐无感情。现王某认为孙某某是精神病患者,属于不应当结婚的,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律师介入

    2014年10月王某慕名来到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向我们陈述了案件情况,当日与我所签订委托书,建立委托关系。我所即刻指派在处理婚姻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来承办王某的案件。王某通过和我们承办律师的长时间的沟通与联系,细致地描述了案件详情,了解当时结婚经过,以及彩礼的往来及婚后使用情况承办律师通过查阅研究关婚姻法方面的细致规定,制定出当事人王某满意且实际可行的办案方案,进而着手书写起诉状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审理经过

     法院在受理了王某的案件后,组织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王某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请求对方返还彩礼10万元。

     原告王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了,被告孙某某当时精神病发住院医疗时的诊断证明,住院发票、邻居李某的证人证言以及结婚当日王某向孙某某银行卡转账的记录,用于证明被告孙某某患有精神疾病,双方没有实际共同生活,双方已无感情基础,王某向孙某某支付过10万元彩礼。

     庭审中,被告未进行答辩。

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1.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迅速登记结婚,并不存在感情基础,结婚后不到三个月发现被告孙某某患有精神疾病,属于不应结婚的法定情形,现我方诉请离婚,法院应当支持;

2.原告王某于结婚当日向孙某某银行卡转账10万元,作为彩礼,由银行转账凭证为据,在婚后不到三个月期间,发现孙某某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双方并没有实际共同生活,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被告孙某某应当返还当时彩礼。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由于缺乏了解,婚后相处时间短,且被告又患有精神病,长期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双方婚姻关系已没有实质意义,因此,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返还彩礼问题,原告王某与被告法定代理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二、由被告孙某某返还原告王某彩礼15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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