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周某某于2011年1月16日去世,在天津市红桥区甲处留下一处房产尚未分割,无遗嘱继承。继承人孙某某为周某某配偶,此处房产为周某某与孙某某二人共同财产,该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属于继承人孙某某所有,余下的二分之一份额作为被继承人周某某的遗产分割。
被继承人周某某在天津红桥区乙处生前承租一套公有住房,未对此一公有住房做出任何处理。
被继承人周某某有五个子女周甲、周乙、周丙、周丁、周戊,其中周戊于2002年11月19日去世,贾某某是周戊女儿,是周戊唯一代为继承人。
律师介入:
2014年1月孙某某来到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我所律师经过和当事人的充分沟通,与周丙、周丁及贾某某协商处理此一房屋及其另一公产权房。
在调解协商过程中,孙某某提供了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公产权房的住房租赁合同和续签记录等各项证据。
案件结果:
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对几个继承人进行了沟通,对两处房屋进行了一并协商调解。在我所律师的帮助下于2014年4月2日各继承人之间达成协议并予以公证,公证内容为:
周丙、周丁及贾某某放弃继承天津红桥区某处房产;孙某某、周乙、周丙、周丁、贾某某同意把公产房的承租人变更为周甲名下,周甲作为补偿分别给周丁、贾某某各七万元,周丙五万元。
各继承人对律师的协商调解结果非常满意,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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