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官网!        北京益清    |    滨海益清    |    杭州益清    |    郑州益清    |    招聘专刊    |    联系我们
民事诉讼与仲裁
精神病人韩某伤人致死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9年3月26日            发布人:益清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3469

案情简介

     闫某某,19493月出生,65周岁,城镇居民,系王一配偶。王二、王三系王一、闫某之子。韩某系韩甲、高某某之子。王一一家与韩甲一家为邻居关系。2014613日,韩某在天津市和平区居住小区内,因怀疑王一之妻闫某某送来的煎饼有毒,将闫某某踹倒在地并用脚踢踹、用购物车砸闫某某头部、腹部等处,至其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经司法精神病鉴定,韩某为精神分裂症,案发当天韩某在实施作案行为时,辨认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

    事发当日闫某某被送至医院,所花医疗费1171.36元;     抢救无效死亡后,办理火化费用11077元;购买骨灰盒5648元;丧服费6701.04元;礼炮服务费260元;租车费864元;墓地费10600元;狮子、香炉、刻字费400

律师介入

   2014年8月8王一、王二、王三父子三人带着痛失家人的沉重心情来到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与我所建立委托关系。我所立即指派在处理侵犯人身权利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资深律师来承办此案件。承办律师虽然对此事报以同情,但依然凭借良好的执业素养,客观深入地了解了当时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形,搜集整理各项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制定出有效办案方案,最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一、王二、王三在我所承办律师的帮助下,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韩某、韩甲、高某某偿还原告医疗费1171.36元、丧葬费31418元、办理丧事交通费864元,死亡赔偿金4898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573323.36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在我所承办律师的帮助下,原告在庭上提供了如下证据:

1、强制医疗决定书,证明被告韩某侵权致闫某某死亡事实及韩某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标准版常住人口信息,证明韩甲、高某某系韩某的父母系其监护人,依法应就韩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3、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三原告系死亡受害人闫某某的近亲属,系适格赔偿权利主体;

4、天津市医疗门诊专用收据、公墓认购合同书及收据、丧葬服务费票据、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销货单、收据、税务局发票。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述伤害事实认可,但认为被害人闫某某是老年人血管脆弱,造成死亡结果也有自身原因。同意赔偿,但是认为原告的要求赔偿数额过高。

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1、被告韩某无故殴打受害人闫某某并致其死亡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被告韩甲与被告高某某作为其父母系其法定监护人,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三原告作为受害人闫某某的近亲属,系适格赔偿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三原告因被告侵权导致各项损失,三被告应依法向其赔偿医疗费1171.36元,丧葬费31418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864元,死亡赔偿金4898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573323.36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韩某故意伤害闫某某至死,已达犯罪程度,虽然因其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强制医疗,但对其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部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各项赔偿项目,原告作为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有权请求赔偿,被告韩甲作为侵权人韩某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韩甲赔偿三原告医疗费1171.36元,丧葬费25560元,死亡赔偿金48987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566601.36元。

在我所承办律师的积极代理下,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极大程度的支持,委托人对我所律师办理案件的工作态度及工作成果表示非常满意!

上一条:
天津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孙某某等六人劳动纠纷案
下一条:
侵害商标权案,某稻公司再审败诉后,委托律师申请检察院抗诉,结果成功翻案!
友情链接:  暂无友情链接 !
关于益清    |    服务领域    |    益清团队    |    益清动态    |    案例介绍    |    益清党建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19005426号 技术支持:完美互联
钼酸钠 钨酸钠

在线咨询
律师搜索
热线电话
扫一扫

扫一扫
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免费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