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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与代理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19年3月11日            发布人:益清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5108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0晚9时许,张某某来到李某某家中,向李某某讨要5万元欠款。李某某称没钱还债,张某某大怒,遂一拳击向李某某鼻部,致其鼻部受伤。经常天津市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双眼睑挫伤,外鼻部挫裂伤,鼻骨粉碎性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律师介入

    2015年3月15,张某某的家属来到我所--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向我们简单描述了案件发生经过,进而与我所签订委托合同,建立委托关系,我所立即指派刑事专长律师,作为辩护人来代理张某某的这起案件。经过和当事人张某某的详细沟通,我所承办律师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并且通过积极调查搜集证据,积极查阅法律规定,为张某某努力做罪轻及无罪辩护。在此过程当中,我所代理律师,通过所掌握的证据,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为当事人申请到了取保候审决定。

审理经过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于2015610日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7500元,并取得了其谅解,李某某于同日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经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黄某某平时表现良好,再犯罪风险率低,其所在社区同意接受管理,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叶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书,收条、刑事和解协议书,线索来源、抓获经过,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1、对于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罪名表示认可,但张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应当减轻对当事人张某某的处罚;

   2、张某某犯罪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应当宣告其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代理律师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 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当事人张某某及其家属对于法院最终做出的此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对我所代理律师的工作结果给予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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