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9月李某某与报案人张某某签订了一份由李某某协助张某某办理一商业用房销售咨询工作的协议,三方协议,由李某某提供方案并与有关人员交涉,协助张某某销售一商业用房,预计回款金额人民币贰仟万元左右,张某某提供办理该项业务的交通、食宿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伍拾万元。在销售回款后,张某某向李某某支付咨询管理服务费为其销售款总额的8%。后张某某认为其受到李某某的诈骗,遂报案,2013年7月李某某被拘留,取保候审后又被以违反取保候审义务而被羁押于看守所。
律师介入:
2014年1月,李某某委托律师介入其涉嫌诈骗一案的侦查阶段,律师认为李某的行为还不能构成诈骗罪,遂向检察院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 李某某与张某某系合同纠纷,李某某并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该行为;
二、 李某某并未捏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张某某支付交通费、食宿费等行为系履行合同义务,并非陷入错误认识而做出的财产处分,且在此过程中李某某并未获得任何利益;
三、 在李某某取保候审期间,李某某与张某某澄清了误会,张某某以口头和书面均承认李某某并未捏造、虚构事实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而做出财产处分,侦查机关仍将该案作为涉嫌诈骗而侦查属于非法侦查;
四、 辩护人认为李某某并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李某某释放。
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意见,撤销了立案,并将李某某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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