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张某某涉外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年3月12日  发布人:益清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3097
案情简介:
孙某与张某某双方经人介绍,于199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已成年。婚后双方性格极为不同,因无法沟通产生矛盾,并分居多年,于2008年6月由法院调解离婚。后又于2008年10月复婚,复婚后孙某多次尝试与张某某进行沟通以改善夫妻关系但均未果,现已发展到根本无法沟通的程度。当时孙某与张某某仅经人介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并未建立夫妻感情,现已无法共同生活,长期分居。双方无财产分割问题。
律师介入:
2012年2月孙某来到我们益清律师事务所,我所律师对孙某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在我们律师的帮助下,经孙某已经成年在国外的女儿证明,孙某与张某某感情确已破裂。帮助搜集双方邮件往来信息以及房地产权证等各项证据。
审理经过:
2012年10月12日,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孙某提起诉讼,孙某诉请解除孙某与张某某的婚姻关系;无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1、审理过程中,律师提供了双方成年女儿经过驻加拿大使馆公证的声明书,证明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
2、提供了2011年7月14日至15日邮件往来记录,证明协商离婚未果。
3、张某经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庭审中律师针对离婚纠纷发表代理意见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接受孙某的委托,全面了解案情后,结合法庭调查,做出如下代理意见:
孙某和张某某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无和好可能
1、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张某某对家庭缺乏责任感;
2、根据《婚姻法》三十二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依法应准予离婚。自2010年10月10日起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已满两年,不知去向,经孙某多次努力均未能挽回双方感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3、案件存在法定的离婚事由,恳请法庭准予离婚。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一经确立,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家庭义务,努力维护夫妻感情。双方夫妻感情一般,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复婚后双方仍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分居生活时间较长,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孙某要求离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1、准予孙某与张某某离婚
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张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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