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2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与某建筑公司(案外人)及某装饰工程公司(原告)就被告开发的博物馆门楼铝合金门窗工程签订了《博物馆门楼铝合金门窗指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规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甲方即发包单位,建筑公司为乙方即总承包施工单位,某装饰工程公司为丙方即指定分包单位。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双方将博物馆门楼铝合金门窗及三绞六碗制作、安装工程及二次深化设计委托装饰公司负责施工,该合同总价款暂定柒拾伍万人民币,此后装饰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建筑公司三方又于2009年6月签订了《补充协议》,增加门窗价格定为人民币柒拾伍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该合同及该协议签订后,装饰公司按照三方约定完成了该工程全部施工,并于竣工当日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建筑公司提交了验收、结算等文件,但房地产开发公司却迟延办理结算手续,且未按该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相关工程价款。直至今日地产开发公司尚拖欠装饰工程公司工程价款180387元。
律师介入:
2011年1月,天津市某装饰工程公司与天津市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成立委托代理关系解决合同纠纷。负责本案的律师详细的研究了本案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支付拖欠原工程的价款180387元。
审理经过: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
1、博物馆门楼铝合金门窗指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共13页;
2、竣工验收证明单;
3、被告已支付款项801720元的进账单,共5页。
原告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项人民币180387元,违约金10503.9元,共计190890.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律师针对合同纠纷发表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二、被告应支付工程剩余款项180387元、违约金10503.9元,共计190890.9元。
案件结果:
因为通过我所律师仔细研究合同和大量准备的工作,掌握被告违约事实且证据确凿。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被告完全支付了工程款项,原告装饰工程公司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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