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3月28日、2013年3月23日,解某某与天津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分别签署《石料买卖合同》一份,解某某系卖方,甲公司为买方,合同生效后,卖方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买方未能依约付款。
2013年2月6日,甲公司给付解某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50万元,且该汇票已经填好收款人为北京某公司,后该汇票被该北京某公司丢失,使得解某某未实际得到砂石料款50万元。
后解某某与甲公司多次协商未果,故成诉。
律师介入:
2014年2月10日,甲公司聘请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其诉讼,律师认为本案中甲公司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票据丢失的责任应由解某某个人承担。
审理经过:
2014年1月6日,解某某起诉,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甲公司)偿付原告砂石料款50万;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律师针对合同纠纷发表答辩意见
1、2013年2月6日答辩人甲公司已向被答辩人支付货款,给付被答辩人解某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50万元。该汇票经前手权利人背书,且付款行予以承兑,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甲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2、被答辩人解某某在发现票据丢失后应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其未申请公示催告而最终丧失票据权利,应由其自行承担。
案件结果:
最终谢某某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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