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天津某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自动化成套设备制造分公司与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口头达成配电箱买卖合同,由甲公司自动化成套设备制造分公司向乙公司提供配电箱,上述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2012年5月15日、2012年5月22日为被告提供100台户外箱,总价款人民币60000元,乙公司之前预付款人民币5000元,尚欠货款55000元,该货款一直未予支持,2013年7月29日,甲公司、乙公司以及上述分公司三方签订一份对账函,约定上述分公司将债权债务移交给甲公司,乙公司所欠上述分公司货款55000元由乙公司直接支付给甲公司,但是乙方至今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
律师介入
2014年7月25日,甲公司法人委托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件,律师介入后认为该案焦点应该在债权是否转让给了甲公司,并针对该焦点可能发生的问题做了全面的准备。
审理经过
2014年7月28日,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甲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5000元;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一、被告抗辩货物单价高于市场价对欠款数额有异议;
二、被告抗辩甲公司分公司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
三、被告抗辩为原告在对账函上盖章是为了配合甲公司分公司办理工商局的撤销手续。
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一、被告欠甲公司分公司货款55000元;
二、甲公司分公司已将债权移交给原告。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
1、法院确认了被告欠原告分公司货款55000元的事实;
2、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供货对账凭证已经被告盖章确认,该凭证证明被告确认货物以收齐,质量符合要求。
3、被告抗辩为原告在对账函上盖章是为了配合甲公司分公司办理工商局的撤销手续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
1、被告乙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甲公司欠款55000元;
案件受理费588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158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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