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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电气公司与天津某科技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年3月19日            发布人:益清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4765

案情简介:

    天津某电气公司(下称甲公司)与某科技发展公司(下称乙公司)口头达成电器买卖合同,由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低压电器,甲公司按照乙公司的要求已经为乙公司如数提供低压电器,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严格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但是乙公司至今尚欠货款68496元,甲公司多次催收,乙公司一直未予支付。

   2013年7月29,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一份对账函,约定由乙公司将所欠货款支付给甲公司,但至今仍未支付货款。

律师介入:

    2104年6月4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接受甲公司的委托,接受委托后指派本所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承办律师详细和委托人了解了相关的交易过程,并协助委托人把相关证据进行了梳理,之后承办律师将诉讼材料准备齐全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理经过:

   原告甲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8496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开庭前做了充分的准备,主要证据有: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送货清单;

2.2012年4月19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6849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证明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68496元未结清的对账函;

4.乙公司给甲公司开具的68496元的转账支票,因账上无钱支票无法入账;

5.案外人情况说明,证明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以及交易结算方式。

在庭审中乙公司提出甲公司的对账函上的公章不予认可,并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后案件中止审理,鉴定结论出来后案件重新开庭审理,进过法庭对相关证据的质证和法庭辩论,双方未能达成调解。

庭审中律师针对合同纠纷发表代理意见: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虽无书面买卖合同,但有送货清单、增值说发票、对账函、转账支票以及情况说明书等足以说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

  2、甲公司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不存在违约行为;

  3、乙公司应当依约支付货款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甲公司已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乙公司迟迟不予付款,严重违反合同义务;

  4、本案价款数额清楚明了,总价款为68496元。

案件结果:

   根据甲公司提供的送货单、增值税发票、转账支票及案外人的情况说明,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双方存在口头买卖合同,该口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乙公司抗辩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判决如下: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给甲公司欠款68496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乙公司承担。

    本案法院完全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对我所律师的代理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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