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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航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发布时间:2019年3月19日            发布人:益清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3793

案情介绍:

宋某于19968月与A航空公司(以下简称A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宋某从事飞行工作。200511月,A航与B航空公司(以下简称B航)签订飞行员借调协议,协议约定A航同意借调三名飞行员到B航从事飞行工作,工作期间自200511月起至200710月止。借调期间飞行员与A航保持劳动关系,飞行员的薪酬、福利待遇等由B航支付,并接受B航管理。

2007年11月协议期满,双方虽未就飞行员借调事宜续签书面协议,但经双方公司领导口头商定,宋某继续留在B公司担任飞行工作,两公司之间仍按照原借调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2011年A航提出将宋某调回,但由于B航拒绝配合退换宋某的飞行技术档案及体检档案,致使宋某无法回A航参加飞行工作。就此问题宋某与B航多次进行沟通或协商,但没有结果。后宋某起诉B航空公司要求将宋某的飞行执照隶属关系转移到A航、飞行技术档案及体检档案退回A航。法院判决宋某胜诉,后B航空公司上诉。

律师介入:

2012年1月宋某来到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委托我所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本案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合法有效,B航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

审理经过:

上诉理由:

宋某非《借调协议》相对方,其提起本案诉讼系主体不适格;本案争议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同意原审判决。

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主体适格。上诉人自200511月起到被告处工作直至20112月期间一直担任机长职务。上诉人扣留被上诉人的人事档案及飞行档案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因此,被上诉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拥有原告的主体资格。

二、原审法院的判决合法有效,未超越审理范围。原审法院经过合法程序开庭审理后,依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不应被采纳。

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宋某根据A航与B航之间的《借调协议》被派遣至B航空公司工作。《借调协议》期满后,A航与B航虽未续签协议,但各方继续按原协议约定履行,应视为《借调协议》的延续,但未明确期限。现A航作为《借调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宋某与B航的借调关系,符合法律规定,B航应配合办理飞行执照隶属关系转移、飞行技术档案及体检档案回转等相关手续。宋某虽不是《借调协议》的直接当事人,但借调关系终止及相关手续的办理涉及其自身利益,其有权利向法院提出主张。故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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