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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仲裁
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年3月26日            发布人:益清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4865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孙某某乘坐司机王某驾驶的捷达牌小轿车行至路口处时,与司机张某驾驶的汉沽管理区交通运输服务公司所有的货车发生撞击,致乘坐捷达车孙某某死亡,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认定,司机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张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律师介入:

     2014年11月,被告人张某与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我所律师在经过询问和调查后,认为对方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赔偿金额过高。本案律师详细核对了涉及的赔偿款项,计算出合理的赔偿金额,反驳原告观点,请求法院支持。

审理经过:

     2014年原告的父母配偶子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提供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受害者丧葬费收条

     原告诉请:

1、死亡赔偿金653160元;

2、丧葬费25560元;

3、被抚养人生活费76162.5元;

4、处理后事人员误工费2464.33元;

5、交通、住宿费3000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共计810346.83元。

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一、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二、原告已经领取过工伤保险赔偿金,依法不应就已经赔偿部分重复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三、退一步讲,即使需要被告给予赔偿,原告主张的数额也过高。

1)原告应当按照农村户籍主张死亡赔偿金,补偿费应是15405*20=308100元;

2)原告主张的处理后事人员误工费、交通及住宿费用没有相关证据显示造成该项的损失;

3)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伍万元于法无据;

4)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于法无据;

四、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丧葬费贰万元整。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师的建议,调解结案,双方协议:被告张某于2014121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120000元,如逾期给付,则于20141231日前给付三原告及王某人民币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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