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成功缓刑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7日  发布人:益清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6234
一、案情简介
王某系天津某房地产公司副经理,在强某的介绍下将公司团购项目出售给杜某,合同总价1.2亿元。合同签订后强某即向杜某索要中介费240万元,王某在明知强某收取杜某240万元,向强某索要115万元。杜某支付142万认购金后开始销售商铺,后杜某违约,公司认为其行为给公司造成6000余万经济损失。另查,王某在为客户办理退房手续过程中,收受吕某10万元。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后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可适用缓刑。
二、辩护要旨
(一)卷内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具有索贿情节。指控王某索贿的证据仅有强某的证言,但强某系本案利害关系人,与王某存在利害冲突,并且其证言本身前后不一致,应着重审查、慎重使用。
(二)王某主观恶性不深,受贿行为情节较轻。在项目洽谈期间,强某并未向王某表达请托事项,而王某本人亦是从公司利益出发,按照既定的价格和付款方式与杜某沟通,没有给予便利和照顾,无不当行使权利为他人谋利,并且合同的内容以完成公司集团内部审批事项。与主动索取财物、收受财物后违法行使职权相比,其主观恶性不深,对职务活动的危害较小。
(三)王某的职务行为未损害公司利益,从在案证据来看不能排除是公司一方或双方违约致使合同没有全部履行,且从已履行的付款情况,以及未履行的房产状态看,公司并未因王某的受贿行为遭受实际损失。
(四)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三、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