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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与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
  发布时间:2019年3月25日            发布人:益清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6190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正式把被害人升格为案件的当事人,享有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赋予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权利。这些规定改变了以前的刑事诉讼过于强调国家追诉原则,把被害人仅仅作为证人的角色,对程序的参与性不强,享受的权利有限的局限性。这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如第一百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一条条规定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当事人处分原则,而当事人处分原则的体现就是允许双方和解和法院调解,其中,不管是双方和解也好,还是法院调解也罢,都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把被害人作为诉讼的主体,允许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给予其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决方式选择权:或判决或调解,可见,虽然条文不多,但体现了此次修法,进一步强化了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在此基础上,律师的参与能够帮助受害人明确诉讼目的、规避法律风险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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